张文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79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7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文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文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793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文祥,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仙桃市。关于张文祥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文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张文祥的违法所得148465元予以追缴。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文祥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文祥履行本院(2021)鄂9004刑初56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文祥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平清、西安伊丽莎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9753号 下一篇 朱文涛、胡航洋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03执恢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