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清、西安伊丽莎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97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9753号案件名称
刘平清、西安伊丽莎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平清;西安伊丽莎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9753号 原告:西安伊丽莎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RL4A。法定代表人:陈红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芳,女,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刘平清,男,199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西安伊丽莎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平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西安伊丽莎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伊丽莎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司红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908号 下一篇 张文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79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