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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海军、刘晓芬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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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421号
  • 案件名称

    常海军、刘晓芬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常海军;刘晓芬;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常海军,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晓芬,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558135449L,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法定代表人:刘晓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常海军与刘晓芬、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晓芬、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晓芬、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海军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1.刘晓芬、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常海军货款242729.2元及利息;2.刘晓芬、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017元。)并负担执行费4220元;于2021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刘晓芬、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常海军;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刘晓芬、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晓芬在位于东胜区交界沟社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场地20亩的应收租金。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3日。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晓芬、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常海军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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