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宝、狄占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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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723号案件名称
李月宝、狄占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月宝;狄占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李月宝,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钻井一公司职工,现住盘锦巿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狄占泉,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钻井一公司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李月宝与狄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月宝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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