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阿梅塑料商行、大连平和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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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374号案件名称
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阿梅塑料商行、大连平和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阿梅塑料商行;大连平和时代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374号原告: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阿梅塑料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商品城二区大厦二层14号。法定代表人:刘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青、李永娟,辽宁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平和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68-1号。法定代表人:高桥章之。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阿梅塑料商行与被告大连平和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阿梅塑料商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阿梅塑料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阿梅塑料商行负担。审判员 李旸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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