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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侠、任浩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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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303号
  • 案件名称

    李海侠、任浩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海侠;任浩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侠,男,199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任浩浩,男,1996年3月14日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关镇胜江村5组79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李海侠申请执行任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浩浩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海侠借款38821元,案件受理费3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2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之后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未履行的案件,其银行零星银行存款共有100余元,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01.23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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