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瑞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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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87号案件名称
闫瑞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闫瑞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莺莺;王成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87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闫瑞松,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莉,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法定代表人:董军,行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莺莺,女,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成文,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再审申请人闫瑞松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莺莺、王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闫瑞松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闫瑞松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瑞松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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