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信、闫进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7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710号案件名称
赵发信、闫进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发信;闫进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710号申请执行人:赵发信,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闫进明,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申请执行人赵发信与闫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进明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发信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进明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0元、申请执行费962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闫进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闫进明名下有存款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并给申请执行人赵发信兑现,再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闫进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闫进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发信释明被执行人闫进明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赵发信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闫进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闫进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福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926号 下一篇 钱华娟、肖澄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