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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路燃兴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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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825号
  • 案件名称

    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路燃兴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路燃兴商贸有限公司;蓬溪县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08501686P。法定代表人:许虎,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明华,该公司管理干部。被执行人:四川路燃兴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蜀北中路赤城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607317179。法定代表人:王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蓬溪县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23228607H。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路燃兴商贸有限公司、蓬溪县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4,108,569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洪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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