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与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8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6824号案件名称
李阳与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阳;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824号原告:李阳,男,1988年12月4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2层202-02室。 法定代表人:曾凡姬,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系该单位法务。 本院受理原告李阳诉被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李阳负担。 审判员 肖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秀膺、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627号 下一篇 淮安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03执2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