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之政、鞠传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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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944号案件名称
曲之政、鞠传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曲之政;鞠传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944号原告:曲之政,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东,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传龙,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原告曲之政与被告鞠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曲之政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鞠传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之政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之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之政负担。应退还原告曲之政25元。审判长 于黎娜审判员 韩宏云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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