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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之政、鞠传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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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944号
  • 案件名称

    曲之政、鞠传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曲之政;鞠传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944号原告:曲之政,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东,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传龙,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原告曲之政与被告鞠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曲之政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鞠传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之政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之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之政负担。应退还原告曲之政25元。审判长  于黎娜审判员  韩宏云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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