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碧莲、谢丁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4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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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939号案件名称
彭碧莲、谢丁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碧莲;谢丁基;汪怀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4939号原告:彭碧莲,女,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东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锋,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丹,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丁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红山镇。被告:汪怀辉,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彭碧莲与被告谢丁基、汪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彭碧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碧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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