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军、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8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892号案件名称
张凯军、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凯军;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892号原告:张凯军,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白金玉,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与龙富南道交叉口东行500米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女,199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该公司员工。张凯军与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凯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礼高、嵇昌红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赣0430民初983号 下一篇 陈志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622执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