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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军、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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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892号
  • 案件名称

    张凯军、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凯军;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892号原告:张凯军,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白金玉,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与龙富南道交叉口东行500米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女,199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该公司员工。张凯军与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凯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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