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懿俊房屋租赁中心与王坤中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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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247号案件名称
上海懿俊房屋租赁中心与王坤中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懿俊房屋租赁中心;王坤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2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懿俊房屋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投资人:徐海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力,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懿俊房屋租赁中心与王坤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懿俊房屋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坤名下银行账户(诉讼中部分保全)内的存款101111.70元发还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毛 成审判员 吉 立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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