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张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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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211号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张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张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市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小崔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田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坤,男,1957年0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57081500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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