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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秀波、海城恒润气体经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9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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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9319号
  • 案件名称

    仲秀波、海城恒润气体经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仲秀波;海城恒润气体经销有限公司;海城市金海加油加气站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9319号原告:仲秀波。被告:海城恒润气体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涛。被告:海城市金海加油加气站。法定代表人:苑殿旺。本院在审理于2021年9月24日受理的(2021)辽0381民初9319号原告仲秀波诉被告海城恒润气体经销有限公司、海城市金海加油加气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海城恒润气体经销有限公司亦不服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5日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21]第79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受理案号为(2021)辽0381民初9315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之规定,上述案件应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381民初9315号原告海城恒润气体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仲秀波、海城市金海加油加气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审理。审判员  陈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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