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高旭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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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115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高旭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高旭峰;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风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房培仁,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旭峰,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执行人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巍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旭峰、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194887.96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7月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二被执行人帐户内均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冻结。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高旭峰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经查,该不动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不要求处置。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但本案的查封为轮候查封,对上述财产本案无法处置。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高旭峰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巍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房培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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