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禹、丁玉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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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104号案件名称
王大禹、丁玉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大禹;丁玉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禹,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丁玉国,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大禹申请执行丁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杜一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产权证号6620141201006)予以查封。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丁玉国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丁玉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丁玉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丁玉国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杜一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丁玉国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王 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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