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如泉、宋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4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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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481号之一案件名称
穆如泉、宋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穆如泉;宋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如泉,男,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宋琦,男,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穆如泉与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48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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