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穆如泉、宋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48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4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穆如泉、宋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穆如泉;宋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如泉,男,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宋琦,男,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穆如泉与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48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