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西、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5民初6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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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6676号案件名称
张梦西、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梦西;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熊家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5民初6676号原告:张梦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茉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路98号龙福小区2号栋102、103室026号(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熊家宽。被告:熊家宽,×××。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玲,湖南鑫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梦西诉被告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佑公司”)、熊家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佘志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玉香、张孟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梦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茉莉,被告熊家宽及被告宽佑公司、熊家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梦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64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通过网络认识被告熊家宽,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声称可以出售一套软件程序,原告只需按照他们的要求和步骤操作,用他们的程序登陆快手、微博等APP,一个手机可以同时登陆多个快手、微博等APP账号,手机会自动完成APP的一些奖励任务而获得APP奖励的红包等福利,原告可以通过提现这些APP发放的红包等福利而获利。2020年7月29日,原告在微信上与被告熊家宽达成了买卖协议,以64700元的价格购买一整套软件,后原告按照其要求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支付了64700元,付款完成后显示收款方为被告宽佑公司。付款购买之后,原告按照被告熊家宽的要求安装使用这些软件,发现根本无法使用,更不可能获利,原告购买上述软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根本违约。之后,原告向被告熊家宽反馈并申请退款,被告熊家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熊家宽、宽佑公司辩称:1、原告张梦西、被告熊家宽主体不适格;2、被告已经履行原告主张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商业活动均有商业风险,两被告未承诺承担风险,两被告无违约行为;3、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项目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一组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9日原告张梦西与被告熊家宽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聊天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向被告询问在微博和快手上怎么进行操作,被告对此进行答复。在聊天中原告有问道“就是要做你们代理的话,是什么项目都带着做,还是选择一样”、“那代理是,怎么收费?”、“微博的是多少钱一台?微博的比较稳定还是快手的?”、“就是快手的项目的话,你们还在做吗?”、“比较想做微博项目,快手我已经被快手整怕了”,双方还确认了被告向原告提供15台苹果手机,价值37500元,1000个小号及相关软件脚本,共64700元。2020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宽佑公司转账64700。被告提交一份宽佑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项目协议及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涉案合同系被告宽佑公司与案外人朱志伟签订,原告与被告熊家宽仅代表合同相对方履行协议内容,其主体不适格,且项目协议明确风险自担,两被告不应承担商业风险。原被告及朱志伟就涉案合同于2020年11月22日到洞井派出所调解。庭审中,原告称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获得了15台二手苹果手机,1000个小号及被告提供的软件脚本。要求被告退款系由于项目正式开始操作之后,被告熊家宽提供的软件脚本都不能正常运行,后经过沟通,被告熊家宽承诺会继续调整好,但一直未调整,且提供的登录平台一直处于维护中,所以项目不能正常运行。被告称15台苹果手机5SE用于做快手,需5个人工操作。1000个小号只能用于接收验证码来注册快手账号,均是虚拟号,属于其他公司集团注册,没有实体的卡,公司限制只能使用6个月。快手项目首先用小号注册一个账户,做完任务即可注销,第二个账户需要填写上一个账户发送的邀请码以获得3-8元邀请新用户的奖励。每个账户只需人工浏览小号5-10分钟快手平台发布的视频,就可以获得奖励。由于同一台手机一个型号只能用一个账户,而被告公司卖给原告的软件支持对手机硬件的更改(比如苹果5S改为苹果6刷机备份)。安卓手机的操作流程如下:安卓的按键精灵是写脚本程序的软件,是录取人工的按键操作以代码形式记录,记录至按键精灵官方服务器,实现每天自动签到点击0.1-0.7元红包,一台安卓手机可以利用软件分身实现100个微博号的分批登录,软件操作的任务是每个账号的点击,金额足够后需要人工提现到微博钱包再提现至支付宝。由于使用按键精灵需用网络,而福建属于高危地区,IP软件线路不稳定,有时与按键精灵官方服务器无法连接,致使软件掉线无法使用。被告还称微博与快手发红包签到的目的在于需要流量来接广告,做大做强平台。原告认可上述操作流程。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涉案合同的成立及履行时间均发生在20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涉案合同的相对方。被告熊家宽系被告宽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通过微信达成合作的行为系被告宽佑公司的职务行为,根据聊天记录及收款方,原告向被告宽佑公司购买软件程序,并就产品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依约向被告宽佑公司支付价款,其合同相对方为原告张梦西及被告宽佑公司。第二、涉案合同是否有效。首先,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看,原被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均了解如何使用“按键精灵”、“小号”在微博及快手上进行操作,双方在明知微博及快手发放奖励金的目的在于获取人工进行操作的真实有效的流量,而不是要获得机械操作的流量的情况下,仍然以获取微博、快手的奖励金为目的订立了涉案合同;其次,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微博的奖励金应是个人在微博上点击签到获得,而本案原告获取微博的奖励金是通过“按键精灵”这种机器进行批量点击操作,而非人为操作。获取快手奖励金是通过邀请新用户及观看视频的方式,而本案原告所用的账户均是虚拟小号,不论是微博还是快手,所获得新用户是虚假的,其流量也不是微博及快手所希望获取的流量;最后,被告作为软件及小号的提供方,虽未直接获取微博及快手奖励金,但向原告出售的软件及小号是原告获取微博及快手奖励金的直接途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原被告为获取微博及快手的奖励金,通过机械及虚拟号操作获取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第三、涉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损害公共利益致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向被告宽佑公司支付64700元,双方对64700元由15台苹果手机,1000个小号及软件脚本组成均无异议。故本院确定:1、原告张梦西向被告宽佑公司返还所获得的涉案15台苹果手机,若不能返还,应当向被告支付37500元;2、本院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原被告分别负担13600元(64700元-37500元/2=13600元)。综上,被告宽佑公司还应向原告返还51100元(64700元-136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梦西与被告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梦西51100元;三、原告张梦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的15台苹果手机,若不能返还,原告张梦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7500元;四、驳回原告张梦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8元,原告张梦西承担709元,被告长沙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70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佘志明人民陪审员 谢玉香人民陪审员 张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妙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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