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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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11民初2322号案件名称
杜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11民初2322号原告:杜某某,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市铁东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3元,由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连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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