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强清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强清15号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白玉兰制衣厂;上海白玉兰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强清15号申请人:上海白玉兰服饰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陆友毅,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人员。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上海白玉兰制衣厂申请上海白玉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玉兰服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白玉兰服饰公司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公司任何财产,收到1户债权人申报的2笔债权,经审查后确认的债权金额为5,540.20元。清算组认为白玉兰服饰公司已资不抵债,故向本院申请对白玉兰服饰公司破产清算,同时请求本院终结白玉兰服饰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白玉兰公司清算组调查结果显示白玉兰公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受理白玉兰公司清算组对白玉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白玉兰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龚建华审 判 员 王 珊审 判 员 袁蕾蕾法官助理 王亚萌书 记 员 沈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皇岛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宝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1民终861号 下一篇 梅金兰、张毛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