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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强清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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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强清15号
  • 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白玉兰制衣厂;上海白玉兰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强清15号申请人:上海白玉兰服饰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陆友毅,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人员。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上海白玉兰制衣厂申请上海白玉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玉兰服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白玉兰服饰公司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公司任何财产,收到1户债权人申报的2笔债权,经审查后确认的债权金额为5,540.20元。清算组认为白玉兰服饰公司已资不抵债,故向本院申请对白玉兰服饰公司破产清算,同时请求本院终结白玉兰服饰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白玉兰公司清算组调查结果显示白玉兰公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受理白玉兰公司清算组对白玉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白玉兰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龚建华审 判 员 王 珊审 判 员 袁蕾蕾法官助理 王亚萌书 记 员 沈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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