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来、张晓丹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20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2036号案件名称
马永来、张晓丹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永来;张晓丹;杨洪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来,男性,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张晓丹,女性,1979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杨洪森,男性,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晓丹、杨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将超出执行时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隋建羽执行员 王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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