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洪旗、宋思璇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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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372号案件名称
董洪旗、宋思璇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董洪旗;宋思璇;石智福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372号 原告:石智福,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宋思璇,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牛心屯,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董洪旗,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松,陕西正义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智福与被告宋思璇、董洪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石智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智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原告石智福已预交252.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石智福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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