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4民辖终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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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辖终123号案件名称
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良,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武,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尚未进行结算。如果是上诉人作为债权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其请求方式不是提起民事诉讼,而是申报债权。可是本案是被上诉人作为债权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被上诉人的身份不是债务人而是债权人。此类案件是必须经过民事审判才能查明事实并进行判决的。因此,本案是有关债权人的诉讼,不是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原审法院将破产申请人向他人主张权利,认定为是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属认定事实不清。由于原审法院混淆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概念,导致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7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2020)湘0422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4月6日,被上诉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上诉人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清生审 判 员 唐崇高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玉平书 记 员 颜赵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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