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治前、姜双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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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92号案件名称
范治前、姜双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范治前;姜双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92号原告:范治前,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被告:姜双双,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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