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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冬梅、段丽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882执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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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晋0882执3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裴冬梅、段丽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裴冬梅;段丽英;马凯鹏;河津市天宇能源再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882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冬梅,女,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津市盛世佳苑二期六号楼一单元1102。被执行人段丽英,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紫金街安民公司家属楼三单元。被执行人马**鹏,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北王堡村人。被执行人河津市天宇能源再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僧楼镇北王堡村。法定代表人:马**鹏,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裴冬梅与被执行人段丽英、马**鹏、河津市天宇能源再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晋088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冬梅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20年5月12日被执行人马**鹏名下所拥有的坐落于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北楼2单元18层东门的房屋[土地证号:河国用(2012)第117号]查封后,因案外人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晋088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为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北楼2单元18层东门的房屋[土地证号:河国用(2012)第117号]所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鹏名下所拥有的坐落于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北楼2单元18层东门的房屋[土地证号:河国用(2012)第11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助理师治军书记员  杨少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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