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旭、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吉安耳鼻喉医院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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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15号之一案件名称
粟旭、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吉安耳鼻喉医院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粟旭;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吉安耳鼻喉医院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粟旭,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吉安耳鼻喉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吉安路87号吉安大厦6、7、8、9、12楼。法定代表人:于文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粟旭与被执行人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吉安耳鼻喉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吉安耳鼻喉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粟旭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唐 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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