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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先涛、西安坦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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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43号
  • 案件名称

    符先涛、西安坦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符先涛;西安坦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霍煜好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43号 申请人:霍煜好,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姣,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莎朗,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坦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符先涛。被申请人:符先涛,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霍煜好与被申请人西安坦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符先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霍煜好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坦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北段支行账号为 和符先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北段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 、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280155.73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280155.7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坦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北段支行账号为61050110629600000007和符先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北段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 、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280155.73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920元,申请人霍煜好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书  记  员    郝思蒙198507116712550561011XXXX5071115791610112619198611223686115361252XXXX61122201620210820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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