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肖军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恢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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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恢59号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肖军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肖军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步行街(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LC5RH36。经营者:唐善克,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军发,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与被执行人肖军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军发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湘NC××××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因被执行人肖军发已与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军发名下车辆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军发名下车牌号为湘NC××××长城牌小型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昭珣书 记 员 龙 腾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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