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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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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29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赵玉涛、李巍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293号之二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赵玉涛、李巍财产保全中,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赵玉涛、李巍银行存款人民币12542.52元,查封被申请人赵玉涛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400万,查封被申请人赵玉涛、李巍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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