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亮、辽宁正中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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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77号案件名称
李明亮、辽宁正中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明亮;辽宁正中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77号原告:李明亮,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辽宁正中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自贸大厦。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明亮与被告辽宁正中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亮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明亮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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