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保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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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保248号案件名称
黄某、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某;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保248号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黄某:申请人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3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及黄某名下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金额以2177.31万元为限)。经执行,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及股权(金额以2177.31万元为限),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保24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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