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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学志、蔡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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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683号
  • 案件名称

    尹学志、蔡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尹学志;蔡兵兵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683号申请执行人:尹学志,男,1966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蔡兵兵,男,1988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学志与被执行人蔡兵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1450.47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兵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尹学志与被执行人蔡兵兵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6执2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志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683号申请执行人:尹学志,男,1966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蔡兵兵,男,1988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学志与被执行人蔡兵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1450.47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兵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尹学志与被执行人蔡兵兵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6执2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志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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