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慧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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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241号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慧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慧平;张光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816109(1-1)。法定代表人:章轶,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慧平,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张光来,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慧平、张光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27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汪慧平所有的位于望江县[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望国用(2008)第××号]依法委托评估及拍卖。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流拍价682820元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汪慧平所有的位于望江县[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望国用(2008)第××号]作价6828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9228元,余值673592元抵偿被执行人汪慧平、张光来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相应利息306778.3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诉讼费5291元、评估费3375元、拍卖费3414元。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东霞审判员 宋德智审判员 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孝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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