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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玉与张海军、张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722执恢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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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722执恢100号
  • 案件名称

    张金玉与张海军、张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海军;张薇;张金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22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2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一直外出下落不明未主动履行。经查,申请人张某某在一审诉讼时向本院申请保全查封张某名下位于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单元的房屋,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查封了该房屋(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甲名下有某某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某某牌汽车一辆,但均被另案查封,除此外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5日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2019年12月12日本院以(2019)陕0722执14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应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城固县某某单元的房屋一套委托某某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623100元,评估单价为4731元每平方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其无异议。2020年12月14日应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对张某名下位于城固县某某单元的房屋内的家具委托汉中某某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8446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其无异议。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甲父亲张某乙送达了两份评估报告,其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张某甲父亲张某乙提出由其将家具自行拉走,并同意房屋进行拍卖处置。2021年2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网上拍卖,房屋评估价格为623100元,一拍在评估价格基础上降价5%为591945元,一拍流拍;二拍在一拍基础上降价5%为562348元,现二拍亦流拍。申请人张某某表示愿意以二次流拍价格562348元以物抵债,同时对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拖欠中国某某银行该房屋揭按贷款248307.29元,开发商替张某甲、张某偿还贷款月供58937.01元,合计307244.30元予以先行给付,剩余房屋价款255103.7元抵作偿还借款。2021年6月1日经算账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应当给付张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期内利息26000元、逾期利息85413.7元(按年利率18%,从2019年1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6月1日)、一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保全费1520元、房屋评估费4100元、家具评估费2000元、拍卖佣金2249元,以上合计323627.70元。申请人张某某自愿承担家具评估费2000元,下余未执行到位部分为66524元。 2021年8月30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722执恢1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怡书  记  员  屈美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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