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冯伟、梁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4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404号案件名称
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冯伟、梁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冯伟;梁瑛;肖丹;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404号 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PTX6。法定代表人:吕育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冯伟,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肖丹,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梁瑛,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伟、肖丹、梁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绥宁县武阳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288号 下一篇 张金玉与张海军、张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722执恢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