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皖宏商贸有限公司、德昌亚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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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362号案件名称
西昌市皖宏商贸有限公司、德昌亚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昌市皖宏商贸有限公司;德昌亚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362号原告:西昌市皖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乡乡凤凰村2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5JPWG9K。法定代表人:邓本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艳,四川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德昌亚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银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579617965D。法定代表人:方罗,该公司经理。原告西昌市皖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昌亚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皖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皖宏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皖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2156元,由原告西昌市皖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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