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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2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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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园丁小区对面。法定代表人:李乾帆,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城北关街。法定代表人:师龙岩,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标的2119214.6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660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调解协议及被执行人付款时间具体结算)以及案件受理费等。二、保证人师龙岩、田和平、李海虎自愿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任何一笔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对被执行人及保证人申请清涧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清涧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0执恢24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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