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兴、杨林林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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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67号案件名称
李冬兴、杨林林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冬兴;杨林林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李冬兴,男,汉族,1972年9月8日生,住沧县。被执行人:杨林林,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李冬兴与杨林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类型进行查询,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67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性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921刑初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建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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