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马成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异1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异18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马成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马成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异187号 异议人: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38638444。    法定代表人:李新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成军,男,汉族,1989年10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办理马成军责令退赔一案中,案外人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晓晶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倩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