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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照觉、彭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1291民初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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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635号
  • 案件名称

    卢照觉、彭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卢照觉;彭永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291民初635号原告:卢照觉,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永平,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原告卢照觉与被告彭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照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永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照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永平支付货款人民币104540元及利息(以1045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时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墙布及相关辅料,2019年10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承认共欠原告101960元货款,并承诺于2019年年底还清。此后,原告又向被告供货25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欠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准原告诉请。被告彭永平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永平从事装潢装饰工作,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卢照觉长期向其供应墙布、辅料等装潢装饰材料。2019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彭永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卢照觉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玖佰陆拾元正,借款人彭永平(签名并纳印),所借款项总(101960元),其中,实际墙布长6187.5㎡,价格16元/㎡,计99000元,辅料计2960元。2019年10月18日,被告彭永平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所借款项是101960元,其中,实际墙布长6187.5㎡,价格16元/㎡,计99000元,辅料计2960元。还款计划,2019年11月5日前还50%,余下争取年底还清。欠款人彭永平(签名并纳印)此后,根据被告要求,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再次向被告供货4种型号合计2580元。因被告未按约付款,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审理中,被告彭永平承认收到开庭传票,但人在沭阳干装潢,也没有拿到钱,不能到庭参加审理。自述,确实欠原告这么多钱,写过两张条子,只有我对不起他,没有他对不起我。请求法院给一点时间,尽快还钱。上述事实,有被告户口摘抄、借条(实为欠条)、还款计划、原告供货记录、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电话录音、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被告彭永平因需向原告卢照觉购买墙布辅料等,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卢照觉按要求提供货物,被告彭永平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还款计划各一份,对结欠货款金额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45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货款拖欠至今,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1045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时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考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为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照觉货款本金人民币104540元及利息(以1045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彭永平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 旻审判员 郭丽英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陆艺茗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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