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0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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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080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国、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袁国;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080号之一原告:袁国,男,1986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被告: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社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414-1P。法定代表人:杨自能,系公司行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坤,男,系公司员工。原告袁国与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立案。经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袁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国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8.00元,减半收取计239.00元,由原告袁国负担。审 判 员 金杨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石水元书 记 员 杨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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