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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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2421号案件名称
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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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2421号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景秀湾嘉园**楼**。法定代表人:胡连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业广,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宝,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倩,女,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月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崇会娴书 记 员 戴森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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