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陈波凯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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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262号案件名称
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陈波凯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陈波凯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21民初2262号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二佛路378号。法定代表人:辜宣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博能,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茂霞,女,公司员工。被告:陈波凯,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陈波凯已经向原告履行委托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久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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