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赵某1等赵某2、赵某3、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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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735号案件名称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赵某1等赵某2、赵某3、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赵某1;赵某2;赵某3;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735号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荣县城五一东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现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告:赵某2,现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告:赵某3,现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告:徐某,现住山西省万荣县。 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1、赵某2、赵某3、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告赵某3、徐某不在原告诉状提供的“万荣县西张乡南仁村”送达地址居住,被告赵某1亦不在诉状提供的送达地址居住。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7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印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新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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