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良、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0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040号案件名称
孙玉良、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玉良;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04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良,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20号二车间二楼2-1-23。法定代表人:史广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玉良与被执行人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6003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玉良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份的工资69192元;2.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防暑降温费176.1元;3.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集中供热补助185元;4.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无保险登记、无理财产品、无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4.依申请对被执行人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虫象区块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明久、郜俊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恢480号 下一篇 济南荣鼎物资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