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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莲香、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5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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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5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莲香、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莲香;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莲香,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126号(西湖创意谷)1号楼041工位。 法定代表人:王作会,总经理。 申请人朱莲香与被申请人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莲香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83133元,执行费为823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并无该公司。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邀请其进行执行研判,至期未至本院进行研判,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5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建峰 审判员肖京 审判员姚秋明 二О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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