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邱县亿丰棉织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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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902号案件名称
河北丰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邱县亿丰棉织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北丰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邱县亿丰棉织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902号原告:河北丰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095639092J。法定代表人:马力,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常增,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系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县亿丰棉织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发展大道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MA07X0W23R。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52606.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丰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县亿丰棉织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丰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河北丰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丰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河北丰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龙附: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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