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申、张卫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7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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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768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申、张卫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邓申;张卫国;牛素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申,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牛素珍,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2021)冀0528执768号邓申与牛素珍、张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牛素珍名下的冀E×××**雷克萨斯牌汽车、被执行人张卫国名下的冀E×××**朗逸牌汽车,期限二年,到2023年9月9日到期;于2021年6月2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牛素珍名下位于玉锋小区5-1-103室,证号为冀(2020)宁晋县不动产权第0002374号的不动产,期限三年,到2024年6月10日到期;于2021年8月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牛素珍名下位于石家庄市的不动产,期限三年,到2024年8月17日到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申同意和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本案需要长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冀0528执768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导致解除强制措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斌本裁定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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